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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15(实习律师李国龙)

发布日期:2020-09-21 发布人: 李国龙 浏览次数:1612
2020年9月7日,又是新的一周,本周有一个自己全程参与的案子要开庭,尽管最后没能坐在原告代理人位置,但是第一次见识到了庭审的魅力,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入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开始宣读起诉状,我们作为代理人代理原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李斌辉律师首先从对方的欺诈行为,进行论证主要针对宣传海报,沙盘模型,证人证言展开。然后表示我方陷入了错误认识。对方展示的也是沙盘模型,表示对方并没有更换过沙盘模型不存在虚假宣传,并且找来了当时的制作模型的工厂工作人员,但是李斌辉律师十分仔细,马上找出了对方的漏洞,因为你制作的和摆放的就算是一批模型,但是并不能证明你在期间没有改变过,而我们所展示的证据能够说明你改变过。这时对方又提出了除斥期间,表示你在收房的时候就应该算你的除斥期间,到立案之时,你已经过了除斥期间了,但是这一切也在李斌辉律师掌握当中,他提出来,我们在清楚欺诈事由是2020年7月,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说,当时销售人员是他们自己人,但是在此前一直都是谎称是外面的销售人员这样说的,所以我们才以为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欺诈,而是销售人员的欺诈。到2020年7月你们承认了,这才是我们知道欺诈事由。到此已经开了3个多小时的庭了。审判长宣布休庭。到此一场精彩的庭审终于告一段落,经过此次庭审,我才明白作为一个代理人在庭上的准备和发挥到底要做到多少才算合格,自己之前的庭审还是小打小闹。但是作为一个未来能独挡一面的律师,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欺诈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被欺诈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合同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前者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后者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等。(3)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即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4)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即因为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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