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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28(实习律师李国龙)

发布日期:2020-12-21 发布人: 李国龙 浏览次数:1460
本周来了一个系列案,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大概事实是借款人向很多债权人借款用于修建房屋,后来借款人出了事故死亡了,但是修建的房部分征收了,所以他们向我们的当事人也就是借款人妻子主张债权,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根据借条的借款情况,我们提出抗辩:1.该笔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其中一张借条的出借方姓名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不属于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该3笔借款都未约定利息不应当主张债权的利息。但是在这场庭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应该是在举证期间内,但是现实却是被告大部分不会向法院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而是在最后开庭之前来提交证据,本来规定举证期间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搞证据突袭,但是现实这样的处理就完全架空了举证期间的作用。在本案中就有一个关键证据是原告当庭提出的,但是幸好郭静律师在与我讨论案件时预料到了这一点,也做好了准备。所以也做出了相应的反应。自己对于案件的处理还不够细节熟练,以后要多向所里的前辈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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