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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42(实习律师吴威明)

发布日期:2021-04-1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993

实习周记第四十三周

本周五去参加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遗憾错过了所里召开的例会以及欧阳主任给大家分享的“律师之道”。来所实习已近一年了,回顾一年的实习,学到了写什么,对作为一名的律师价值是什么,我想与大家一起交流,听听大家的意见。

这次离婚案件最终没调解成功,主要在财产方面争议较大。男方要求返还彩礼10,女方则认为是男方不愿意同房,才导双方矛盾激烈,彩礼不退,男方应另外补偿5万。

男方是否能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能否依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

首先我认为,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没有同房是男方不愿意同房,如若不存在因彩礼导致男方生活窘困,则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返还彩礼的情形。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五款是以前婚姻法里面没有的,如何解释“其他重大过错”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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