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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证入职不幸遇工伤,陷维权困境律师鼎力助

发布日期:2020-05-12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6128

2016年8月,农民工徐某进入某建筑公司一项目工地从事装模工作。9月的一天,徐某在工地作业时,其所站立的木方突然断裂,导致徐某坠下受伤。2016年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某的受伤为工伤。其后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工作人员发现徐某的身份证系伪造,且其上的号码与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徐某的身份证号码一致,遂没收了徐某的假身份证,并拒绝徐某的鉴定要求。事情陷入僵局后,徐某向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徐爱新律师求助。

经了解,原来徐某是为了求职方便将年龄减小了8岁,这才办理的假身份证。结合徐某真实的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年月日,徐律师认为假身份证不影响徐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便建议徐某要求某市人社局依据徐某的真实身份证对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徐某照办,但某市人社局仍然拒绝了徐某的请求。完善相关证据后,2017年3月,徐律师代理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7月,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某的受伤为工伤。2017年12月25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确定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因与某建筑公司无法协商一致,徐某于2018年1月委托徐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因不服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定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徐某由徐律师代理起诉,某建筑公司也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虽对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进行了调高,但根据徐某距离退休年龄的时间将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幅调低至全额的10%。徐某灰心丧气,准备偃旗息鼓。徐律师坚定地认为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便鼓励徐某提起了上诉。2019年6月,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其中对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以全额计算。该案于2019年9月得以顺利执行。


供稿及编辑: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徐爱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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