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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灏看法】新《公司法》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影响以及应对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25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62
 一、问题的提出
     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规定系本次新《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变化之一,即新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5年的规定。而现行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的是全面认缴制,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并且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延长缴纳时间。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对于按照现行《公司法》全面认缴制的规定所设立或增资的且尚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量公司”)将会有什么的影响呢?又该如何应对呢?
 二、新《公司法》对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影响
     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规定可知,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也要受5年时间的限制。那么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应当如何调整呢?
      (一)在3年过渡期内主动调整出资期限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在网站刊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将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的调整设置3年过度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并在3年过度期内逐步调整,具体为:
        1.存量公司出资缴纳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前的,无需调整。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2.存量公司出资期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后的,需要调整。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不超过2032年6月30日。
        (二)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在90天内调整出资期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90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三)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在6个月内调整出资期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认定为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三、未按新《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后果
        对于存量公司而言,不排除某些公司或股东采取“鸵鸟策略”对新《公司法》的规定的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限不予理会,那么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足额补缴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三)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存量公司应对新《公司法》的合规方式
       (一)实缴出资
        对于认缴的出资,应当尽量实缴出资,如无资金进行直接出资,相关股东可以考虑以其他的财产出资,如知识产权、债权、股权及其他能够评估作价并转移的财产,提前规避将来出资的风险。但是,应当注意作价评估作价的公允性以及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以避免构成虚假出资。
        (二)办理减资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意味着股东无须对已经减少的注册资本负担缴纳义务。公司减资流程一般包含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办理减资程序还会更加简便。
        (三)股权转让
        将认缴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但是,对于受让方的选择需要着重考量其缴纳出资的能力,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转让该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股东要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在转让第三人的情况下还要注意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四)注销公司
        对于没有实际经营、未来也没有经营计划的空壳公司可考虑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注销程序进行注销。注销意味着公司不再存续,股东自然也就无需履行出资义务。  
 五、结语
       新《公司法》的实施,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的5年内实缴的期限规定,并且效力溯及至该法实施前的存量公司。对于存量公司而言,虽有影响,但亦不必恐慌,应当避免在仓促之中违规减资、注销进而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而是结合公司客观情况,充分了解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实缴、减资、股权转让或注销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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