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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14(实习律师刘秋吟)

发布日期:2020-09-21 发布人: 刘秋吟 浏览次数:2408
实习周记(9.14-9.18)
这周主要是跟着师傅学习业务,上次的人保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开庭了,其争议焦点主要是在车损鉴定上,两份鉴定费用相差八万左右。师傅提出,对方的车损鉴定费用已经相当于该车的新车价格,同时部分维修项目单价是我方鉴定书的四倍以上,这应该是很有利的一点,对方对此无反驳。至此开庭结束,等待判决。
周四参与代理了一个离婚诉讼,在康王法庭开庭。早上大雨,在路边上根本拦不到的士,后来用微信小程序快约的喊到了的士。上的士后堵车,车开了很久。这是离婚诉讼,原告只要求离婚成功,无其他诉求。原告一路上在说,如果不能和男方离婚,她就不想活了。同时又抱怨男方如何如何懒,如何不守信义,这辈子最后悔的事情就是与男方结婚。我对原告说,被告已经向法院表达同意离婚了,不出问题我们应该会调解结案。终于九点半我们到达了康王法庭,在法官的办公室进行调解。男方竟然提出要求,若要同意离婚,要原告转一万块钱给他,原告当即表示不同意。到这一步时我本以为调解不成了,没想到峰回路转,男方后来又同意离婚了,其中过程不再详述。承办法官拟好的调解书需要到楼区法院来盖章,盖章后送达给当事人调解书就生效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故此时他们的离婚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如果要办离婚证,应该再去承办法官处办理文书生效证明,然后离婚双方一同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这才算完结。这趟过去我主要是熟悉程序,独自去一趟康王法庭办成了一件事感觉还是挺开心的。
在周五去法院领取判决书时顺便旁听了一场开庭,原告席上坐着一位女律师。听完庭给我的感受是,在开庭过程语速也是陈述时的一个关键。我在开庭时显得很弱有一方面原因是语速太慢。
思考问题:
1997年,甲开发商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甲名下的三套店面转让给乙。乙按约足额付款,乙已入驻三套店面,但甲只将其中两套店面转让登记给乙,经乙多次催告甲仍未将剩下的一套店面进行转让登记,后甲将该店面抵押给了第三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以乙为受害人,分析开发商是否构成诈骗罪。
1、不构成诈骗方向。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对其名下的房屋是真正实际所有,其与乙签订合同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使乙陷入错误认识,故甲不存在诈骗行为,甲不构成诈骗罪。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拒绝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只能在按照民法追究其责任。
2、构成诈骗方向。若以现有事实,经乙多次催告甲仍未将剩下的一套店面进行转让登记,后甲将该店面抵押给第三方,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之时是假意将第三套店面转让给乙,实际上隐瞒了其不会将第三套店面转让给乙的真相,故甲存在诈骗故意,使乙陷入了错误认识处分了金钱财产,甲构成诈骗。
思考总结:甲不存在虚构客观事实的行为,其抵押行为是在签订合同多年之后,可推定甲的行为恶性最大只有隐瞒了其主观意向,签订合同之时转让三套面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甲不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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