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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16(实习律师胡琼)

发布日期:2020-09-21 发布人: 胡琼 浏览次数:1871
本周前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某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本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但前来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并不多,庭前会议很快就结束了。期间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不同的理解,最后法官做了相关释明。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对被告人认可指控犯罪事实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确认。
问题:当被告人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是否还能作无罪辩护?或者对某部分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提出异议?
控方认为:辩护人与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应当保持一致意见,不能在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又作无罪辩护。在此情况下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就是在否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当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撤回量刑建议。
辩方认为:律师的无罪辩护不影响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法庭可以采纳或不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但与被告人认罪态度无关。既然被告人认罪了,就应当承认他的认罪态度。即使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应当限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权利。
针对控辩双方就此的争议,审判长做了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在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遵循诉讼规律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告人与辩护人应尽量保持一致意见,如果辩护人对事实部分确有异议,仍有权依法辩护。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并不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更不必然导致量刑建议的提高。
参加庭前会议让我学到了很多,也认真的思考了很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这项制度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和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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