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周记(3.15)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可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若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的该争议解决条款是整体无效,还是仅仅关于仲裁部分的约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约定可仲裁可诉讼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就该仲裁条款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从案例来看,各级法院的观点、立场有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可裁可诉”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按照法定地域管辖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决争议条款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是可分割的,即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有效,法院应按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可裁可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应该是一个可分割的约定。仲裁的约定无效,不影响该条款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