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周记
2021年3月22日星期一本周对敲诈勒索,进行了部分研究,
案件简介:
张三和李四赌博,张三输给了李四7000元,张三打了欠条给李四。后张三不想还钱给李四,李四说你不还钱给我,我就把你嫖娼的事情公之于众。最后张三因为恐惧向李四支付了赌债7000元。请问李四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么?
一、构成敲诈勒索,理由如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和客观,需要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定罪。客观上需要“以恶害相通告”,意思是“你不给我钱,我就对你实施恶害”那么李四要求张三给赌债,张三不给,就公布张三嫖娼的事实。张三基于恐惧向李四支付了赌债,客观上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要件;主观上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在敲诈勒索罪中,一般观点认为,究竟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看实施行为人索要的钱财是否有民法上的“可诉性”意思为,你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注意,有“可诉性”并不是代表你一定要胜诉,只看能否去法院立案。那么赌债究竟有无“可诉性”呢?法律上赌债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究其根底,其会被国家所没收的,那么李四向张三索要不属于李四的钱财,即赌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主客观上李四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不构成敲诈勒索,理由如下:客观上如上所述,也是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的,主要区分在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上,另有观点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依据“可诉性”,还可以依据“社会容忍性”“一般人道德义务”,其认为虽然赌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一般人的社会认知中,“欠债还钱,愿赌服输”,那么李四只要求要回其应得的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主客观不统一,李四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个人更倾向第一种观点,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占有很大一部分,所以普通人还是请勿踏入雷区,即便有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风险,便不可触犯。
对于第二种观点,个人认为,如果还需要看社会相当性和社会容忍性,那么在定罪量刑时,就可能有极大多数的犯罪分子,依据此观点,便不构成敲诈勒索者,不利于社会稳定。且此对于道德义务,社会容忍性,不同人有不同看法,那么便会有争议,容易左右法官公正判案。
对于第一种观点,个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索要赌债而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中表述“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那么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都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举重以明轻”,连抢劫罪,绑架罪,对于索要赌债,都可不认定为犯罪,作为暴力手段没那么重的敲诈勒索,更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以上论述为个人观点,有不足望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