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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应当和稀泥 ——保安挺身而出、律师仗义执言、法官公正裁判

发布日期:2020-04-19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445

201979日下午5时许,欧阳某(男)因家庭纠纷前往岳阳一医院与其妻子李某某(女,系岳阳一医院职工)产生争论,争论过程中欧阳某两次用手臂勒住李某某的脖子。因欧阳某可能对李某某造成严重伤害,情急之下,附近几名保安(系岳阳市华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上前将两人拉开,期间保安们与欧阳某产生短暂肢体接触。

20191022日,欧阳某以岳阳一医院的保安人员在劝阻其与李某某争执过程中,将其左脚大拇指踩伤,造成撕裂并骨折为由,以健康权纠纷将岳阳一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317.3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市华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岳阳市华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遂委托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丁伟、郭静两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丁伟、郭静从欧阳某的损害到底由谁造成、正当防卫免责、社会影响、损失虚高等方面,进行了辩论,认为岳阳市华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唐秧法官主审本案,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唐法官采纳了丁伟、郭静的部分观点,并对保安面对不法侵害挺身而出的行为进行了正面肯定,唐法官认为“被告方保安人员采取劝阻扯开的方式将原告欧阳某与证人李某某分开,及时阻止肢体冲突的发生,该行为值得肯定”。最后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欧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负担。”本案至此暂告一段落。

本案中,保安为了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只要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保安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为了保安免受赔偿责任,律师仗义执言,积极为保安的正义行为摇旗呐喊;法官经过审理,公正裁判,正面肯定了保安的行为,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产生,弘扬了社会正气。通过本案,笔者切实感受到了以往较多存在的只要会吵会闹,就或多或少有赔偿,“和稀泥”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这对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社会正义就应当这样堂堂正正的表达出来,而不是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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