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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20(实习律师刘秋吟)

发布日期:2020-11-03 发布人: 刘秋吟 浏览次数:2221
上周的事情,河南刘冬初案件异地立案9号要去河南开庭、温州大成食品申请强制执行、陈娥案件申请执行、袁姣娥交通事故纠纷立案、张洧案件11号9点半开庭、制作民法典ppt。
除此之外,还做了其他一些临时的工作。思考一个问题。
承包方因无相关资质构成合同无效时,要追究转包方和发包方的赔偿责任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考虑。
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在理论上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赔偿损失的依据为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必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不为缔约过失责任,而为一种独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通常认为,在合同责任中,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存在其他责任,因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故因一方过错而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责任依据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首先这一纠纷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发包方、转包方和承包方,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包方请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只能向转包方请求而不能向发包方请求。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前期购买机械设备、施工材料、雇佣民工的费用应属于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前期所做的准备,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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